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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8 来源:绵阳建设网|www.my-cen.com 点击次数:6969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
送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
    质量检测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原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送检项目范围和数量
    (一)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的进场材料、构(配)件和涉及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设备系统性能抽样检测项目;
    2、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保温节能材料和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件、开关插座、电线电缆、安全设施等材料;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接头,混凝土掺加剂和构(配)件等抽样检测项目。
    4、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材料、试件等抽样检测项目。
    (二)数量
    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数量、批次和频率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部门不予以备案。
    二、严格坚持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一)确定送检人和见证人
    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项目部应确定“送检人”和“见证人”,并在开工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取得备案文书。
    (二)取样、制样和封样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送检人”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的见证下,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取样、制样和封样。施工单位要作好取样、制样和养护记录,监理单位要作好见证记录,以备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监护
    在取样制样和封样完成后送检前,“见证人”对工程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试样进行监护,监护内容记入监理日志。
    (四)送样
    “送检人”在“见证人”全过程见证下将试样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技术资料归入竣工档案。
    (五)收样
    “送检人”在检测机构现场填写检测委托单,注明“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字样,“送检人”和“见证人”应在委托单上签字。检测单位在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的同时,要验证“送检人”和“见证人”是否是该项目备案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收样。
    三、取样送检工作要求
    (一)“见证人”和“送检人”须经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在一定时间段内,只能在一家单位应聘见证送检工作。聘任“见证人”和“送检人”的单位应加强管理,督促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见证送检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确定项目的“见证人”和“送检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原则上一个“送检人”或“见证人”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见证送检任务。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有见证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见证人”和“送检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给予“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结论。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参加重新培训后方可再上岗。对在见证送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吊销培训合格证,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送检工作。
    (四)在采样和送样的过程中,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必须履行好见证的责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重点把好样品的品种、数量、部位等质量关口,对采样、送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作好相关见证记录,工程项目现场制样、采样应分别记入专门台帐和监理日志,相关记录作为考核和评价监理业绩的重要依据。
    (五)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重点把好验证(送检人、见证人专项培训合格证)、验人(人、证相符)、验样品(样品的标识封记)等关口,验证的情况作为评审考核检测机构的重要依据。 检测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验证系统。
    四、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要求
    (一)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由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
    (二)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参数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应切实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检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将作为评审考核检测机构的重要依据。所有检测数据和报告都能够溯源。对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通过互联网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不合格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在线监控并追踪落实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情况。监理人员应落实好把关职责,按照技术规范将不合格项目整改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严格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结果确认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四)检测业务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参数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对钢筋原材及焊接件、混凝土砂浆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参数,严禁在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以后又委托其他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同一单位工程出现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对以上项目的检测报告,将把施工、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禁止检测机构不当竞争行为,不得采取降低检测数量、批次和标准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市外检测机构到本地从事检测业务的,须报市建设局备案,未备案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备案依据。
    (六)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钢筋加工应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七)凡未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安装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件、开关插座、电线电缆、安全设施等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八)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生产质量管理和实验室管理,作好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严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养护混凝土试件,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实施。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上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文件规定中养护要求而又实施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项目“见证人”和“送检人”直接评价为 “不合格”。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样品采集、制作、养护记录以及见证记录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原始资料,经常性随机检查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切实监管好检测工作质量。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质监站依法对全市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从检测报告溯源到原始记录和收样委托登记。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相关机构和企业违反以上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见证人”和“送检人”专业知识的培训委托绵阳市土木工程学会承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