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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7
来源:绵阳建设网|www.my-cen.com
点击次数:4034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绵府发[2009]3 号)的规定:从 2008 年 5 月 12 日至 2009年6月30日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计收,先期缴纳 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项目,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90%计收,先期缴纳 70%,余款竣工验收时缴清。该文件执行截止时间将近,现就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并在 6月 30日以前开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必须在6月 30日以前缴款(以银行下账日期为准),可享受按 90%收取的优惠。
二、按上款规定在 6月 30日以前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必须在7月 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将补交优惠的10%和缓缴的 30%配套费。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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