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建局函〔2009〕10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川安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川安监[2009]81号)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
川安监〔2009〕8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推进安全发展,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治安,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具体要求
1、学习理解安全生产法制精神,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理解安全生产法制精神,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体制。
2、认清形势,正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改革步伐的加快,使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再度出现了忽视安全生产的种种现象。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被撤并,依法应该独立设置的却与其他机构合署或合并,依法应当建立专门机构的却采取机构兼职方式,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有而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层层衰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削减,该专职的不专职,甚至连兼职人员都没有,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被削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为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体制,按照有关规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采取措施,依法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按照以下原则设立:
(1)矿山、建设(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署或合并。
(2)除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三、落实责任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以确保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力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应当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职务任免挂钩。
3、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体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