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建局函〔2008〕163号
实施建筑节能是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根据建科[2008]147号文件和川建科发[2008]382号通知精神,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生产、销售、施工情况进行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王绵生 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富章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 奎 市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
张 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张 旗 市建设局科技科科长
郎松川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康 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
二、检查时间
2008年10月8至18日。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企业)。
四、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节能产品销售单位企业:重点检查该企业单位所销售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否销售有“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
(三)建筑节能施工企业(建筑工地):重点检查是否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是否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施工工艺进行操作。
五、检查分组
第一组: 组长:康 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
成员:田顺凯 市墙改节能办
王海如 市墙材节能协会
郭正杰 市墙材节能协会
检查对象: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单位(企业)
第二组: 组长:郎松川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成员:孟清云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大队长
崔 林 市墙改节能办
李 军 市墙材节能协会
杨 平 市墙材节能协会
检查对象:建筑节能产品销售单位(企业)
第三组:组长:张 旗 市建设局科技科科长
成员:杨洲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大队长
孙雪峰 市墙改节能办
黄勇军 市墙材节能协会
检查对象:建筑节能施工企业(建筑工地)
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汇同工商、质监部门对 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0月18日前报市建设局科技科。市建设、工商和质监部门将对县市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川建科发[2008]382号)
绵阳市建设局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产品 质量检查 通知
绵阳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科发[2008]38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各项管理规定,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通知》中各项要求,对辖区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今后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检查。
请各地于2008年10月2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及电子文档(邮箱:nba911@sohu.com)报告省建设厅。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
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2008]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