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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应当把握的十个重点
发布时间:2011-01-26
来源:绵阳建设网|www.my-cen.com
点击次数:4478次
绵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学习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应当把握的十个重点
绵阳市安监局 刘承明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把建设和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建立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带队带班检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得少于5天,并做好记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赋予生产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六)建立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准制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安全监控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将按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大幅度提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已作出明确规定,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说:“安全与健康是企业员工最大的福利,同时也是企业最大的利润”。
(十)建立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通知》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在中国范围内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如果是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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