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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26 来源:绵阳建设网|www.my-cen.com 点击次数:4513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含外地入绵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财企[2009]18号),为强化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绵阳市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建设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财企[2009]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对象是在我市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和建设施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分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基本金(以下简称基本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项目金(以下简称项目金)两部分。

    第五条  在绵(含区、市、县)注册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存储相应基本金,基本金存储金额为50万元。外地入绵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需将存储凭证和当地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文件报建设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基本金的存储数额由企业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存储凭证交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金只针对有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有开工建设项目的,须存储相应的项目金;无开工建设项目的,不存储项目金。外地入绵经营的建筑企业在存储项目金时,其存储标准及存储手续与本地注册企业一致。项目金最低存储金额不低于20万元,工程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金按工程合同金额的1%标准存储,最高存储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金存储数额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存储,存储凭证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金由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

    第十条  建设施工企业在当年的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企业下年基本金的存储标准在本档次的基础上上浮50%,若连续每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基本金的上浮金额进行累加,基本金上浮累加后的总金额不超过《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各类型企业的最高金额。凡基本金上浮的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次年基本金的存储恢复至原存储标准。针对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建设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企业下年基本金的存储标准在本档次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有50%时间被评定为样板工程的工程项目,该项目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金可按应当存储标准下浮10%存储;被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项目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金可按应当存储标准下浮30%存储;被评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项目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金可按应当存储标准下浮50%存储。

    第十二条  各建设施工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各建设施工企业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到委托银行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为便于管理,委托兴业银行绵阳市支行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本年度内建设施工企业没有动用风险抵押的,年度发生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由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到开户银行支取。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企业凭本项目竣工备案证书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评价书申请项目金本息的解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企业自主支配项目金本息。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不到施工规范标准要求且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后,可动用该企业存储的项目金用于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在企业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存储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或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八条  没有履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及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企业,冻结该单位的项目金。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每半年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风险抵押金结存金额。

    第二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基本金的,基本金自然结转下年。动用了基本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基本金补齐。动用了项目金的也要按照标准一并补齐。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或发生了需要浮动(上、下降)存储标准的事项,下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重新核定企业基本金存储数额,并通知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细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存储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