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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绵阳建设网|wwww.my-cen.com
点击次数:3138次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部令(第2号)颁布实施了修改后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以川建质安发[2009]398号文予以转发,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398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9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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