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建局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函[2004]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建造价[2004]375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健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减少工程合同纠纷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结合市建设局关于合同备案自查工作安排(绵建局函[2009]84号)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合同文本使用
采用现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备案范围
工程项目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或装饰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三、备案专用章
在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启用“绵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印章管理由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启用相应合同备案专用章,按照职责分工,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合同备案程序
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内,办理施工许可之前,由承包人将合同送备案机构备案,办理程序为:
1、由承包人在备案机构处填写资料报送登记表;
2、承包人提供施工合同一式5份(或根据双方需要自定,其中一份留合同备案机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不提供)、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书(非招标工程提供概预算书);
3、备案机构查验签订合同价款是否与中标价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填写“绵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4、合同备案编号,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五、合同备案办理
符合备案范围、备案程序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者,备案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承包人重新报送合同备案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合同条款不完整;
3、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
4、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六、合同变更备案
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补充合同的签订,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通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健全备案机构。市造价站负责该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定期汇总全市合同备案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备案表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施工合同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