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劳社办[2008]254号
各区市县、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城区(含外地驻绵)各建筑业企业(含各建筑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按照省、市政府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建筑行业、特别是“5.12” 汶川特大地震灾后复工和重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绵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行政主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银行负责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工资拖欠信息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披露,并指导商业银行将拖欠信息作为信贷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既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动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保证 “四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确保不发生恶性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重大群体突发事件。对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作为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建筑行业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发挥领导和管理作用,必须对本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劳务用工和工程款支付切实负起责任,深入细致抓落实;不得采取关闭电话、藏匿等方式回避问题。各建筑业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本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项目经理必须亲自解决本项目民工工资兑付问题;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催收工程款的施工单位。
二、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加大检查处理力度
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高发期,为确保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决定从2008年12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行业集中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
(一)摸清情况,严格监控。各地要根据当地企业的特点及早组织全面排查,对其中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按月发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要重点逐户排查,重点要对“5.12”地震灾后复工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进行排查,排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监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发现拖欠,及时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迅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正常途径和程序,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常渠道维权。对以讨要欠薪为名,聚众闹事、敲诈勒索、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报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薪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在清欠行动中的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各地清欠排查和处理情况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旬(旬后2天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次开展农民工工资清理解决专项行动的情况于2009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告报市建设局建管科。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要杜绝企业的欠薪行为,应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绵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目标责任制》、《绵阳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及《绵阳市建筑业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三项劳务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并逐步建立欠薪高发行业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三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管。要注意分析和把握当前工资纠纷情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处理好双方的矛盾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四、落实制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种总承包和各种专业施工企业)作为合法用工主体,必须对本企业承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负全责,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健全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劳动用工管理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每个企业要明确固定办公地点,组织专项工作班子,指派专人专门负责受理本公司民工工资的投诉和纠纷,并向公司所有人员(包括各工地务工人员)公布受理民工工资问题投诉电话。凡是本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发生的用工纠纷都必须受理,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和解决,不得应付,不得推诿。
(二)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无论什么等级、无论什么类别,都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绵建委发[2003]73号文)和绵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绵建局函[2008]73号),认真执行《劳务用工三项管理制度》,逐项履行《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并广泛宣传《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务必把每条规定落到实处。
(三)每个建筑业企业必须针对岁末年初民工工资兑付量大、问题突出、纠纷频繁的特点,立即组织对本企业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兑付情况进行自查清理,排查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属年内发生的应按照“劳务用工管理三项制度”规定,给予支付;属往年遗留问题的,应尽量筹措资金予以解决,确实不能完全解决的,必须签定支付协议,限期付清。
(四)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注重分析和研究民工思想动态,积极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矛盾。通过多种形式,以《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把依法解决劳动纠纷、工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教育民工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合法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奖惩,实施民工工资拖欠一票否决制
(一)对执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制度情况好,企业管理工作落实有效,无反复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市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记入信用档案,与资质审查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市外入绵企业,给予入绵长期备案的奖励。
(二)对积极筹措工程款项,认真严格履约、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建设局也将会同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记入诚信档案,并与资质审查和评优评先挂钩。
(三)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未切实贯彻执行好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制度,企业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管理混乱、松懈,导致民工反复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和个人,停止企业和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半年至一年,并将企业列为2008年度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对市外入绵企业停止在绵承揽工程业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拖欠工程款项,又不配合和协助施工单位切实解决以民工工资兑付为主的款项支付工作,导致民工反复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停止一年开发新的工程项目,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属市外企业的,取消在绵开发新项目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拖欠工程款,又不签订欠款支付协议或到期不履行欠款支付协议的,暂停其开发新的工程项目直到付清欠款为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