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
质量检测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当前灾后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的进场材料、构(配)件和涉及到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设备系统性能抽样检测项目;
2、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保温节能材料和系统;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接头,混凝土掺加剂和构(配)件抽样检测项目。
4.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材料、试件等抽样检测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以上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否则工程不得组织验收,不予备案。
二、严格坚持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确定送检人和见证人。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项目部应确定“送检人”和“见证人”,并在开工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取得备案文书。
2、取样、制样和封样。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送检人”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见证下,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取样、制样和封样。施工单位要作好取样、制样和养护记录,监理单位要作好见证记录,随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监护。在取样制样和封样完成后送检前,“见证人”对工程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试样进行监护,监护内容记入监理日志。
4、送样。“送检人”在“见证人”全过程见证下将试样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技术资料归入竣工档案。
5、收样。“送检人”在检测机构现场填写检测委托单,注明“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字样,“送检人”和“见证人”应在委托单上签字,检测单位在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的同时,要验证“送检人”和“见证人”是否是该项目备案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收样。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方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送检人”和“见证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2、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确定项目的“送检人”和“见证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个送检人或见证人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见证送检任务。
3、在采样和送样的过程中,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必须履行好见证的责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重点把好样品的品种、数量、部位等质量关口,对采样、送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作好相关见证记录,工程项目现场制样、采样应分别记入专门台帐和监理日志,相关记录作为考核和评价监理业绩的重要依据。
4、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重点把好验证(送检人、见证人上岗证)、验人(人、证相符)、验样品(样品的标识封记)等关口,把关的情况作为评审考核检测机构的重要依据。
5、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参数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应切实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检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将作为评审考核检测机构的重要依据。所有检测数据和报告都能够溯源。对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6、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通过互联网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不合格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在线监控并追踪落实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情况。监理人员应落实好把关职责,按照技术规范将不合格项目整改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7、单位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必须由委托方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并在基础工程验收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原则上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参数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对钢筋原材及焊接件、混凝土砂浆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参数,严禁在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以后又委托其他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同一单位工程出现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对以上项目的检测报告,将把施工、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8、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数量、批次和频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禁止检测机构不当竞争行为,不得采取价格打折和降低检测数量、批次标准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灾后重建中跨服务区域从事检测业务的,须报市建设局同意备案,否则将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测机构按上限进行处罚,同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备案依据。
9、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生产质量管理和实验室管理,作好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工程项目的现场试块见证采样后,如果运回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养护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作好样品的控制和管理,达到龄期后与工程项目的送检人和见证人一起送检测机构检测。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上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10、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样品采集、制作、养护记录以及见证记录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原始资料,突击检查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切实监管好检测工作质量。
11、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市质监站依法对全市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从检测报告溯源到原始记录和收样委托登记。
1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违反以上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对跨区域到本地从事检测业务的,应查验是否获得市建设局的备案,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在本区域从事检测业务。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