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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受损既有建筑地震灾后 加固设计及加固施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25 来源:绵阳房地产网|www.myfdc.com.cn 点击次数:3766次

                        绵阳市建设局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鉴定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单位:
     汶川5?12地震发生后,我市城区及区县(市)既有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现就全市受损既有建筑地震灾后抗震鉴定、加固设计及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绵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城区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市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对震后房屋建筑应急检查有异议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向房屋安全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二、绵阳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区受损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设计、施工、竣工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市县受损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抗震鉴定及加固实施程序 
   (一)灾后受损房屋建筑抗震加固作为抗震救灾工程,按照“鉴定——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程序进行。
   (二)对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及加固的受损房屋建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抗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
   (三)属国有资产且经抗震鉴定需实施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由房屋产权人报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抗震加固;非国有资产的房屋建筑由房屋产权人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实施抗震加固。
   (四)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加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执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填写《既有建筑灾后加固工程备案表》(附件), 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政务服务处备案。 
   (六)此次抗震鉴定、加固工作作为排险工程,可不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市外鉴定、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可不办理入绵备案手续。
   (七)加固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加固工程进行验收,并将相关验收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四、抗震加固要求
   (一)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工作应在对工程场地、设计、施工及震害现状等情况全面调查,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必要分析验算的基础上,提交抗震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作出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结论,提出是否需要加固的建议。 
   (二) 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做到符合标准、安全经济、方便施工和使用。
   (三)本次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应以震后有关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四)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增强建筑抗震设防能力。
   (五)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应当限期进行抗震加固;未加固前应限制使用。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七)抗震加固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涉及碳纤维、粘钢、植筋、压浆等加固工艺应由具有专项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加固施工,其他加固工程可由房屋总承包公司施工。
   (八)从事抗震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抗震加固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规范标准,应结合新的规定、规范标准实施。
     六、各区市县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受损既有建筑鉴定、加固设计、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 

附件:《既有建筑灾后加固工程备案表》

                             

                      绵阳市建设局 绵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注:1、结构类型栏中“其它”栏中应明确砖木、土木、空斗墙、木板房等结构形式;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用途
 
建筑面积
 
层 数
 
建造年代
 
预算造价(万元)
 
原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鉴定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加固设计
单 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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